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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浙江省物业信用平台开展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8

关于启用浙江省物业信用平台开展物业企业

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8]19号)要求,我厅开发建设了“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网址是wuye.zjfangchan.com),主要用于各地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管理,评定、发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等。平台将于2019年1月7日启用,请各地通过平台开展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使用信用平台上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

物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引导和督促物业企业通过信用平台上报企业信用信息,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主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物业企业应当如实上报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是虚假信息的,将予以信用扣分。

各地要根据辖区内物业企业实际情况等开展指导督促,在20192月底前完成工商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物业企业在省物业信用平台的开户注册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严格信用信息认定和评分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信息进行认定和评分,对认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接收到企业上报或者其他地市推送的信用信息后,各地要在15日内完成信息的认定和评分工作。各地在3月底前应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全部信用信息(包括补报信息)的认定。

三、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并将其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可制订具体的奖惩细则,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促进行业良性竞争,营造公平竞争、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我省对物业企业的监管方式已从原来事前审批的资质管理制度转变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也有利于促进物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请各地物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和使用等工作,并充分利用平台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平台使用管理。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个设区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审核员,负责使用和管理平台。平台实行逐级审核制,县级审核员具体负责对企业上报信息的认定、评分等日常信用管理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市级审核员;市级审核员负责检查所辖范围内各县(市、区)审核员的审核结果等。平台使用人员要增强安全和保密意识,保护好账号和密码,及时登陆平台查收各类信息,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平台使用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时,应当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和信息变更。平台操作说明见附件1,具体培训另行通知。

各市、县(市、区)全省物业信用平台用户开设信息及联系人员回执表(详见附件2)由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10日前报送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卢良毅,0571-898920651838605102@qq.com

平台技术支持和咨询联系人: 崔海钰,17337607665

 

附件:

1.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操作说明

2.平台用户开设信息及联系人员回执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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