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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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浙江省定价目录》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18-1-15

近日,省物价局发布通告,经浙江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新版《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公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告,《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涉及定价部门发生变化的定价项目,在定价部门出台新规定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本次《目录》修订坚持简政放权原则,政府定价项目总量上进行控制,只减不增;能授权市、县管理的尽量下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放开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改革试点。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1、放开部分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将已具备竞争条件,且不涉及一般群众利益的原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具体包括污泥处理收费、港口服务收费、气象专业服务收费、节能评估收费、日照分析收费、房产测绘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训收费等。
2、对部分项目进行合并删减
为使目录更清晰和严谨,对部分性质相近的项目进行了合并,如将公证收费、司法鉴定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合并为司法服务收费等。部分项目已停止收费由职能部门免费提供相应服务,不再列入定价目录,如口岸查验和电子口岸服务收费等。
3、进一步缩小部分项目的定价范围
如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放开机场货物处理收费,保留旅客接送费和停车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放开县和县级市普通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保留市辖区普通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安全生产检测收费(放开普通安检收费,保留特种设施设备安检收费)、公用事业垄断服务收费(放开有线电视预埋改造收费,保留供电、供排水、供气部门的垄断服务收费)、定点屠宰收费(放开牛羊等其它畜禽屠宰收费,保留生猪屠宰收费)等。
4、下放部分定价权限
如充分考虑项目的属性和区域性差别,将非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定价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附: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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