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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越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越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颁布的《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15年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越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拟定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不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四、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原来有关物业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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